广州市税务局:如何确定2021年06月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免税个税的上年平均工资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51135380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如何确定2021年06月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免税个税的上年平均工资

内容:

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07月15日期间申报经济补偿金个税(2021年06月所得的纳税义务是20210701-20210715)时理论上应该选择2020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免税收入限额,因为2021年06月统计局官网已经公布的2020年平均工资,那么不应该选择2020年6月公布的2019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免税收入限额。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不正确请告知理由,谢谢!

咨询人:

周卫

咨询时间:

2021-07-15 11:3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8:2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目前统计局已经公布202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其公布的数据确认免征限额,若申报时数据填写有误,可进行更正申报,若有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