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51135380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如何确定2021年06月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免税个税的上年平均工资
内容:
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07月15日期间申报经济补偿金个税(2021年06月所得的纳税义务是20210701-20210715)时理论上应该选择2020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免税收入限额,因为2021年06月统计局官网已经公布的2020年平均工资,那么不应该选择2020年6月公布的2019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免税收入限额。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不正确请告知理由,谢谢!
咨询人:
周卫
咨询时间:
2021-07-15 11:3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2 18:2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目前统计局已经公布202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其公布的数据确认免征限额,若申报时数据填写有误,可进行更正申报,若有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粤税通-我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申报,即可办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