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汇算清缴后取得的上年度发票,去年年底有计提费用,但未在5月31日前取得,已纳税调增。6月如果做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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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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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取得的上年度发票,去年年底有计提费用,但未在5月31日前取得,已纳税调增。6月如果做账?

内容:

2019年底已根据企业内部单据预提: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调整了盈余公积。那如果在2020年6月取得发票,并向税局专项申报,允许在2020年税前扣除。如何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来进行税前抵扣?是否反向冲回当时调增的凭证?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在借方来抵减当期的所得税额?我并不认为可以直接在当年正常做入费用,如果直接计入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那在会计上是重复入账了,而且当期预提时挂往来的科目没办法冲平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但税会差异涉及企业所得税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补缴或追补。请问正确做法难道不应该是反向冲回调增的所得税科目?

咨询人:

何冬雨

咨询时间:

2020-05-21 12: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6-01 10:11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建议参考上述政策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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