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新增企业法人股东投资,稀释原自然人股东股权,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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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增企业法人股东投资,稀释原自然人股东股权,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内容:

我司原来注册资本200万是自然人投资,后某企业新增投入资本800万,现在合计1000万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请问这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咨询人:

郑晓芳

咨询时间:

2018-12-10 13: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2-19 15:15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注明,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义务人为立据人双方。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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