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网上购物开具专票的三流一致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61115012033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网上购物开具专票的三流一致问题

内容:

我司在国美平台购买货物,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是支付到“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收到的发票开票方是“广州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问题如下:1、这种情况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规定的不予抵扣的情形吗?2、这种情况属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的虚开专票情形吗?除此以外,各大电商平台都存在这种开票方和收款方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否属于虚开,我司一直存疑。请问是否有电商方面的增值税发票开票的税收政策呢?

咨询人:

黄琰森

咨询时间:

2020-06-11 14: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6-22 10:0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收款方是哪一企业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您掌握到有关税务方面违规的情况,可通过本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反映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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