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0309225222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

内容:

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替我司派遣人员在保险公司(B公司)购买了保险,现在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拿着由保险公司(B公司)开具的专项发票,要求我司将保险费转到A公司账户上,这样的话,对于我司来说,收款方和开票方就不是同一间公司,请问这个业务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如果我司这样子转账,专票还能抵扣吗?如果可以这样子,我司还需补充什么资料才能让这个业务合法合规?谢谢!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9-03 0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16 11:0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综上所述,如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则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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