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关于付款方与收票方不一致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70515084314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付款方与收票方不一致问题

内容:

之前在贵平台咨询过在京东购物,收款是京东,开具发票是第三方商家,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电子平台回复很含糊叫跟专管员确认,然后跟专管员确认了说不可以,违反了三流一致的要求。但是最新看到福建省的电子税务局回复别人类似的问题是说可以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想确认下到底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希望能像福建省税务局一样给明确的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 以下是他们的咨询(无法上传图片): 问题:我们泉州开始施行的医保结算采购,我们开票给医院,医院汇款给医保结算中心,医保结算平台打款给我们,付款方跟收票方不一致,想问下是否需要那些材料来提供证明支持。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开具给实际货物的购买方或者服务的接受方,与货款的支付方式没有直接关系。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咨询人:

林子富

咨询时间:

2019-07-05 15: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12 17:22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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