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通过经销商收取货款,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还是被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50710353137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通过经销商收取货款,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还是被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内容:

背景: 我司为了开拓国内市场,打算采用下列商业模式: 我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因自身营销能力有限,为了开拓国内市场,计划委托经销商寻找国内终端客户。我司向终端客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送货单给终端客户;为了收回货款减少坏账损失,我司同时委托经销商收取其介绍的客户的货款,届时,我司向终端客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劳务后,终端客户按约定支付货款给经销商,经销商再支付货款给我司,我司最终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市场开拓、客户维护、代收货款等);我司、经销商、终端客户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上述业务内容。 问题: 1、 三双协议/经销商代理收款协议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提到的“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 我司上述商业模式的开票与收款模式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3、网上流传,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在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说,“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是不是目前政策真的不再看付款账户/资金流与物劳流、票据流一致了?

咨询人:

周生

咨询时间:

2019-05-07 10: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5-22 17:05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填写的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