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相关咨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3221917078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相关咨询

内容:

1、合同签署方是子公司,但是货款由对方母公司支付。 那么对方可以要求开具子公司抬头的发票吗? 2、如果母公司汇款,开具了子公司抬头的发票,是否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 盼复,谢谢~

咨询人:

余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3-22 19: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4-02 11:11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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