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2181303329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视同销售价格的确认
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关于该条规定,请问:“最近时期”如何界定期限,是多长时间?“同类不动产”如何理解?是指面积相同、户型相同、产品质量相同吗?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咨询人:
张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2-18 12: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23 17:4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近时期”及“同类不动产”需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入粤税通-我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申报,即可办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