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税务局:二手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相关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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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二手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相关问题

内容:

网页咨询系统不能识别标的符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纳税人的房屋交易进行核定应纳税额逗号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逗号又无正当理由的逗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句号而实务当中逗号如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合同约定价过低即核定征收逗号税务机关一般委托评估机关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句号问题问号在这种情况下逗号如纳税人的合同约定价低于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逗号即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问号还是合同约定价低于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一定幅度才核定征收句号且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问号此处逗号我提供一下意见句号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冒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逗号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句号另外逗号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冒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逗号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百分之七十以下的逗号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句号亦即无论在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还是税务机关的文件中均认为逗号低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方认为交易价格偏低句号即在二手房屋交易中逗号如合同约定价低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市场价之百分之七十方认为明显偏低逗号否则逗号可以合同约定作为计税依据句号诚候贵局回复句号

咨询人:

黄健锋

咨询时间:

2020-12-09 01: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1 17:0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号),自2012年3月31日起,我市的存量房交易,应用评估系统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成交价格与评估系统中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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