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902181159327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境外自然人转让股权给其境外控股公司
内容:
目前一境外自然人持有广东省内公司大部分股权,计划转让股权给其境外控股的公司,能否按照成本价转让?能否视为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谢谢
咨询人:
陈席
咨询时间:
2019-02-18 11: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2-21 15:5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另外,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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