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阴阳合同避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7181039003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阴阳合同避税

内容:

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合同上的工资待遇请忽略,并以实际面试时的工资待遇为准。并且今年一月份前的工资都是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发的工资。请问这可以投诉用人单位吗? 公司对外招聘时写明五险一金,面试时也说好的五险一金,试用期过后才缴纳五险,公积金根本没有,且其中医疗保险还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一般理解的五险中的医疗保险,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涉嫌诈骗。

咨询人:

刘健

咨询时间:

2019-07-18 10: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29 16:10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建议您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处理,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如沟通协商未果,您可按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如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拔打12366-2-4,由其判断所述情况是否属于税务部门受理的范围。另外,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已登记参保的,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漏缴规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漏缴规定年限应指登记参保之后的漏缴规定年限,登记参保时间之前仍由人社部门负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此外,非税务部门的涉税业务,请您另行咨询相关部门或自行查看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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