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企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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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免税问题

内容:

某有限公司有两个法人股东A和B,持股比例为A公司93.5%,B公司6.5%;今年股东会计划把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万全部分红给持股比例为6.5%的A公司,B公司没有获得分红,请问:A公司所获得的分红100万全部免税吗?还是持股比例6.5%计算所得的6.5万免税,其余不免税呢?

咨询人:

何一

咨询时间:

2020-12-17 11: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24 15:1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被投资方是否为居民企业,股东A是否为居民企业,具体企业类型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建议参考上述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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