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作为商贸企业,能否进项是不同产品,销项是合成一套产品开出去呢?有何税务风险?

税乎网站09-2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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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作为商贸企业,能否进项是不同产品,销项是合成一套产品开出去呢?有何税务风险?

内容:

作为商贸企业,能否进项是不同产品,销项是合成一套产品开出去呢?有何税务风险?

咨询人:

叶美燕

咨询时间:

2021-05-24 09: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31 16:3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根据实际销售商品情况如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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