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有新项目,已有进项税额,因房地产是特殊行业,暂时无法产生销项税额,只能做为留抵税额,请问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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