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2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5-08
洋浦志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51918N,法定代表人:贾志刚):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20〕12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1.你公司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利用未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骗抵税款710,048.63元,多抵扣2018年7月份进项税额 469,292.87元、多抵扣2018年8月进项税额240,755.76元。造成少缴2018年7月份增值税399,244.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12元、教育费附加11,977.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984.89元、印花税1,082.10元;少缴2018年12月份增值税310,804.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56.28元、教育费附加9,324.1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216.08元、印花税1,854.20元。
2.你公司进销项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资金回流、大额货款完全未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给广州市大奥塑化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金额合计2,774,634.77元,税额合计443,941.63元,价税合计3,218,576.40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事实依据1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10,048.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703.4元、印花税2,936.3元合计少缴税款762,688.33元,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81,344.1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事实依据2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拟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林女士
电话:6696908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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