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市县从事生产营经活动,合同金额小于500万(不含)是否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预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8-05
海南省内纳税人跨市县从事生产营经活动,合同金额小于500万(不含)是否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8号)》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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