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黄金案!海口宝昌泰实业有限公司(琼税二稽告〔20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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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7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8-03

海口宝昌泰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100082534259):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4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执行科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42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口宝昌泰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100082534259):

      经我局2014年10月23日起对你公司2013 年 12 月1日至 2014年12月 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经检查组实地核查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通过税务登记联系方式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检查你公司涉税事项办理内容,到你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海南日报上对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公告,经多方联系,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仍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条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开具给9家企业的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业务虚假,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74,418,692.42元,发票税额29,651,177.57元, 合计为204,069,869.99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14年2月份及5月份开具给蕉岭县龙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501451至00501456号、00071391至00071393号、00495201至00495207号,发票金额为15,503,615.4元,发票税额为2,635,614.6元,合计为18,139,230元。该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蕉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蕉岭县龙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你公司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15,503,615.4元,发票税额合计为2,635,614.6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煤”。

       (2)你公司2014年2月份及4月份开具给茂名市茂港博阳贸易有限公司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195410至00195418号、00387846至00387854号,发票金额为17,106,948.69元,发票税额为2,908,181.31元,合计为20,015,130元。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电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茂名市茂港博阳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宝昌泰公司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17,106,948.69元,发票税额合计为2,908,181.31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发票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香原料、丙二醇、香精等。

      (3)你公司2014年2月份开具给余江旺兴商贸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211108至00211116号、00195409号,发票金额为9,634,071.82元,发票税额为1,637,792.18元,合计为11,271,864元。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余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余江旺兴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你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9,634,071.82元,发票税额合计为1,637,792.18元,但抵扣联的票面信息与记账联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发票抬头不是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不是余江旺兴商贸有限公司,而是余江旺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销货单位名称不是海口宝昌泰实业有限公司,而是深圳泰谷实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不是黄金,而是混纺布、棉布。

      (4)你公司2014年4月份及5月份开具给城步苗族自治县云强贸易有限公司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501511至00501535号、00495001至00495013号,发票金额为38,112,355.52元,发票税额为6,479,100.48元,合计为44,591,456元。该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城步苗族自治县云强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你公司开具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38,112,355.52元,发票税额合计为6,479,100.48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钢材边角料、废钢等。

      (5)你公司2014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开具给天津凌利鑫贸易有限公司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387761至00387763号、00214413至00214415号、00214460至00214462、00495050至00495058,发票金额为16,100,824.79元,发票税额为2,737,140.21元,合计为18,837,965元。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天津凌利鑫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你公司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16,100,824.79元,发票税额合计为2,737,140.21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大宝PU3108透明底漆等。

      (6)你公司2014年4月份及5月份开具给无锡市富格玛商贸有限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214475至00214481号、00495059至00495067,发票金额为15,248,741.88元,发票税额为2,592,286.12元,合计为17,841,028元。该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无锡市富格玛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你公司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15,248,741.88元,发票税额合计为2,592,286.12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高效过滤器。

      (7)你公司2014年4月份及5月份开具给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214482至00214483号、00501446至00501447、00495068至00495074,发票金额为10,802,777.75元,发票税额为1,836,472.25元,合计为12,639,250元。该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无锡市文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宝昌泰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10,802,777.75元,发票税额合计为1,836,472.25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钢管、钢板等。

      (8)你公司2014年6月份开具给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694609至00694614号、00694616至00694633,发票金额为23,734,666.76元,发票税额为4,034,893.24元,合计为27,769,560元。该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锦州昌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宝昌泰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相同,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23,734,666.76元,发票税额合计为4,034,893.24元,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抵扣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带钢、中板、废钢等。

      (9)你公司2014年6月份开具给南京福斑德比贸易有限公司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33140,发票号码为00773069至00773101号,发票金额为32,170,341.09元,发票税额为5,468,957.9元,合计为37,639,298.99元。该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货物名称为“标准黄金”。经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回函证实南京福斑德比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宝昌泰公司开具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773069至00773095号,00773101号,发票代码及号码、开具的企业名称、金额和税额均与记账联相同,发票金额合计为28,174,689.81元,发票税额合计为4,789,697.18元,其他4份发票号码00773096至00773099号未申报抵扣,但货物名称与发票的记账联内容不相符,发票联显示的货物名称不是标准黄金,而是钢、钢材等。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给以上9家企业的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发票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货物名称或者受票单位名称不一致。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上述9家企业共计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货物名称或者受票单位名称不一致,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74,418,692.42元,发票税额29,651,177.57元, 合计为204,069,869.99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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