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0-06-18
海南旭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131248,法定代表人:沈爱萍):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2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旭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131248):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冒用他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39份(缴款书号码详见附件《海南旭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11,581,336.33元。上述239份海关缴款书中的“经营单位”、“货主单位”均不是你公司。
(二)你公司虚开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恒模具钢有限公司、东莞市民星灯饰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发票金额合计6,578,846.96 元 ,税额合计1,118,404.04 元,价税合计7,697,251.00 元。其中:
(1)2015年2月9日,你公司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507038-00507051)给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1,398,564.16 元,税额合计237,755.84 元,价税合计1,636,320.00 元。
(2)2015年2月9日及2015年3月17日,你公司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507052-00507056、00507084-00507104)给深圳市瑞恒模具钢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2,585,411.07 元,税额合计439,519.93 元,价税合计3,024,931.00 元。
(3)2015年3月28日,你公司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726696-00726721)给东莞市民星灯饰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2,594,871.73 元,税额合计441,128.27 元,价税合计3,036,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冒用他人的23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和向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恒模具钢有限公司、东莞市民星灯饰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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