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6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0-06-1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60号
海南昕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00394564318、法定代表人:敬哲夫):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29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接受虚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27份,抵扣进项税额24,910,427.25元。
该627份海关缴款书抵扣单位分别为深圳市泛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贵格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登贸易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无任何一张海关缴款书为你公司所有。
(二)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4日-2015年11月25日期间,向海南远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佳广荣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多佳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茂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海南维仁药品有限公司和海南华康元药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1513110-01513122、01513143-01513145、00377914-00377927、01513099-01513103。开具发票金额合计30,153,273.51元,税额合计5,126,056.49元,价税合计金额35,279,330.00元。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接受虚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712193;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人:王先生、黄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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