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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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5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发布日期:2020-09-30

海口美兰税 送达公告〔2020〕50号

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7543544628)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通〔2020〕22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通〔2020〕2277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 9 月 29 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 〔2020〕 2277 号

海南福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7543544628)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05号)第六条。

      通知内容:根据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及提供清算的相关资料,我局对你(单位)开发的“丹玺•天福”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已审结,现将审核结果通知如下:

      本项目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62,176,435.13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00元,应补土地增值税62,176,435.13元。

      请根据本通知于2020年10月23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你(单位)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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