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鑫诚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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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9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21

海南鑫诚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5AQ6E,法定代表人:桑传江):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0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407室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6696908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0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鑫诚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5AQ6E):

我局于2019年5月3日起派员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塑药业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恒盛药业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昌盛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份,金额6,367,020.75元,税额827,712.75元,价税合计719,473.35元,你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我局检查认定,你公司接受上述三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金额6,367,020.75元,税额827,712.75元,价税合计719,4733.5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向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649,722.21元,税额1,470,452.84元,价税合计10,120,175.05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你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塑药业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恒盛药业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昌盛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份,(金额6,367,020.75元,税额827,712.75元,价税合计719,473.35元)及开具给安徽悦来医药有限公司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649,722.21元,税额1,470,452.84元,价税合计10,120,175.0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共虚开1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16,742.96元,税额2,298,165.59元,价税合计17,314,908.55元。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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