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7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0-08-10
海口鑫南通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5679817781,法定代表人:黄宏亮):
因你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20〕23号)一份文书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66969505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20〕2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口鑫南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17781):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
销售货物未计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查实,你公司与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鑫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分批向海南恒鑫公司出售钢材,海南恒鑫公司要在每次收货后35日内结清货款,如不按期付款,将按总欠款金额百分之三赔付违约金。2014年8月31日、2014年10月10日,你公司分两次向海南恒鑫公司销售钢材110.573吨、176.205吨,送货单载明金额分别为365,817元和562,219元。
上述货款海南恒鑫公司未按期付款,并于2015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开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920,000元及相关利息365,000元,但到期仍未支付。你公司最终通过诉讼,于2018年实际收到相关货款及利息。
根据2015年12月21日海南恒鑫公司出具的欠条以及法院判决书显示,上述总货款价税合计金额确认为920,000元。故应对上述两批货物分别确认销售收入360,000元和560,000元(含税);应对上述延期付款利息确认收入365,000元(含税)。
据此,你公司应于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分别对上述两笔销售收入及违约金360,000元和560,000元(含税)确认收入并申报;应于2015年12月对价外费用收入(延期付款利息)365,000元(含税)确认收入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2014年少申报收入893,203.88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26,796.12元,2015年少申报收入354,368.93元(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补缴增值税10,631.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 、第四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三条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以你公司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201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5.73元、教育费附加803.88元、地方教育附加535.92元;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4.17元、教育费附加318.93元、地方教育附加21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你公司2014年少申报收入893,203.8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3,203.8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97.09元;2015年少申报收入354,368.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368.9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73.30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公司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2014年--2015年因偷税造成的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税款68,117.48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34,058.74元。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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