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100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0-08-05
海口美兰税 通 送达公告【2020】10016号
海南中山工贸联合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1901083007):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费和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 通〔2020〕 28012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 通 〔2020〕 280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2020年 07 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 通 〔2020〕 28012 号
海南中山工贸联合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1901083007):
事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交易过户。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2018年12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8执3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新桥大厦511、512房产权过户至刘霞所有,按规定你(单位)1998年10月1-31日应申报缴纳该房产的各种税费如下:营业税5217.8元、教育费附加156.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5.23元、印花税52.18元、土地增值税6088.94元、企业所得税2087.04元、房产税2629.68元、土地使用税696元,合计17293.4元。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税费。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申请复核,否则,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
2020年 0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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