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中涉及合伙企业相关税金是否可以递延?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A为上市公司,B为有限公司,C为有限合伙企业,D为B和C的子公司(B持有88%,C持有12%),A向B和C定向增发股份,收购D的100%股权,不涉及补差价,符合2009年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请问,B公司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政策,既然2009年59号文要求相关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C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同样可以递延?好像浙江省有相关案例是允许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一起递延的,不知道海南省或总局层面是否有明确?谢谢!
附件
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咨询.docx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很抱歉,您的描述不够全面,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咨询
尊敬的税务总局领导:
您好,我司拟做一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想咨询一下。
如上图所示,A公司向B公司和C有限合伙企业定向增发股份,收购D公司100%股权,重组过程不涉及资金支付,符合财税2009年59号文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A、B、C都一致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B公司来说,其企业所得税递延并无疑义,但对于C有限合伙企业,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同样适用递延政策呢?
理论上,C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未实际取得收益,符合2009年59号文的出台背景,其税金也应递延至处置股权时缴纳,否则可能会因为税负过重而阻碍重组事项的顺利开展。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明示,感谢!
期待您的回复,顺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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