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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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3-01-09

咨询时间 2023年1月6日 答复时间 2023年1月6日

咨询标题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复内容

答: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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