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3-01-09
咨询时间 2023年1月6日 答复时间 2023年1月6日
咨询标题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在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复内容
答: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