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按照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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