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操作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申请了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如报关,仓储,装卸服务是否也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为同一提单下货物服务,能否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适用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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