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地产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账面价值1000万,几乎没有其他资产。现要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同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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