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贴现利息开票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贴现利息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跟您咨询个问题,比如银行(甲方),我公司(乙方),X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我公司是持有承兑汇票的乙方,去甲方(银行)贴现,甲方把款项付给乙方,但是付给甲方(银行)贴现利息的是丙方(X公司),甲方(银行)把发票开给丙方(X公司),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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