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25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企业向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捐款一笔,取得其开具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我个人理解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时我企业的捐赠属于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公益性捐赠,但是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税务局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那么这笔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用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从总局到省局公布的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没有被公布在“公益性社会团体”里的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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