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感谢税官的解答,第二,进一步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04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上次的解答中,您那边提到: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办理。按程序有序进行。主要分以下四步办理:......
那么,请麻烦税官,在进一步请教,我这边3月份到龄退休是否属于“上述的对印有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情形?也就是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在6月30日以前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那时开通的话),进行操作,是这样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纳税人在此期间均可以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工作。 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时间法定为3月1日到6月30日。但目前仍在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建议纳税人延迟到4月以后办理。
对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份进行汇算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提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办理。按程序有序进行。主要分以下四步办理:
第一、有扣缴单位的,由扣缴单位统一办理预约办税,由扣缴义务人将税务登记号及全部需汇算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统一报主管税务机关。无扣缴义务人的个人,纳税人将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核对。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号及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进行核实。
第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窗口按规定的格式录入局端白名单并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系统开通后,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对有境外所得且需抵免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到大厅进行申报。
对申报需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在审核无误后及时传递国库办理退税。对审核中发现差异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修正或补充资料,更正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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