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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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

发布时间:2022-04-06 15:3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

内容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

姓名

张小翠

提问时间

2022-4-6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复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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