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补扣住房公积金申报个税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补扣住房公积金申报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上个月补扣了之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这个月申报个税时显示补扣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了扣除限额(2217),超过部分怎么申报个税,可以在工资表表一其他那栏填超过部分,然后在备注里说明一下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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