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能否根据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A公司需先向B公司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预付款保函,B公司方可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能否根据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月缴纳相应增值税但不确认收入),后收取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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