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利用解读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再生资源利用解读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餐厨垃圾退税的通知(7月1日已开始执行),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为化工企业,我们卖给了化工贸易企业,当地税务局说不符合通知规定,难道做化工产品贸易不属于企业吗?请给与帮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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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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