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零售开专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零售开专票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医药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我公司购买的药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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