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2366各位专家:
大家好!
税务机关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在调减项目中写到: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得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剔除地方教育费附加60.6万元。
我省于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费基础,征收比例为1%。
该税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文件在可以扣除项中均未写到地方教育附加。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法规和文件的初衷就是不允许地方教育附加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谢谢!
张家口市冯天玉先生
联系电话: 18632307739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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