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有限公司100%收购B有限公司,B公司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股东承担B公司账面存在的债权债务,其中债权合计100万元,债务合计300万元,B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给B公司股东个人后,B公司有收益200万元,请问免税的B公司要交这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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