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2)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企业所得税年报关联报表是否需要申报?
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3、我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4、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5、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我针对某笔收入发起申诉后经回忆发现是我记错了,可以撤销申诉么?
答:税务机关已经终审的申诉事项不能撤销。但年度汇算时,可以通过增加收入的方式,补充已申诉的内容。
此外,对于刚发起申诉的任务(“被收入”,以及“从未任职”的被任职),次周周一前可以撤销申诉。
6、发现有单位冒用我身份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答: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您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个人所得税APP提交汇算清缴退税后提示查询银行营业网点为空,请配置cs,什么原因?
1.2.3版本之前添加的地方银行卡可能会存在问题,新添加的银行卡能显示商业银行名称。以前的数据一部分数据运维了,一部分是触发让用户手动去选,若都没有改过的话退税可能会存在问题。解决办法:请解绑银行卡,然后重新绑定、重新添加。
目前个税APP最新版本是1.3.7
关于银行卡绑定的问题:建议纳税人首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慎选信用社等较小型银行的银行卡。
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8、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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