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作废发票,未做账务处理,难道就要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吗?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这样的操作只是未作废发票,我们并没有偷税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现在要求我们更正申报,补交未作废发票票面税款,加收滞纳金,我觉得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非常不合理:我们没有主观偷税的想法,客观上我们将作废发票全联保存,对方未抵扣税款,更主要的是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且这个发票开具我们认为票面信息不全,难道因疏忽未作废的且应该作废的发票就要缴纳税款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发票作废的有关规定咋就变得那么不近人情了呢?我觉得有关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显示到政策的刚性,也应该有其政策人性化或合理性一面。我也不知道,我这个问题可以不可以向制定这个政策的有关人员咨询一下,或得到他们的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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