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号公告,处置工业钢铁酸洗废液,收取处理费用是否享受6%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工业钢铁酸洗废液(简称废酸液)回收综合利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聚合氯化铁液(净水剂)。收取的废酸处理费是否能享受6%增值税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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