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价格认定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关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价格1.2倍的认定,目前由于河北省各地市均没有公布相应区县的平均价格,所以这个价格标准无依据可依。 请问,这个1.2倍的价格如何认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
(三) 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其中,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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