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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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3)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4、我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5、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6、被其他单位冒用信息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答: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您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个人所得税APP登录方式中我忘了登录名,还有别的办法登录吗?

  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登录。

  8、我在个人所得税汇缴算税时,能扣除哪些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9、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如何进行备份以及备份数据的恢复?

  答:1.打开要备份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备份设置",选择“备份到选择路径"后点“选择”可以自行设置路径,然后点击左上角"备份",提示“备份成功”就可以了。

  2.打开要恢复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恢复设置",选择之前备份好的文件,点击左上角"恢复",然后需要关闭软件,会提示"数据库还原成功"就可以了。

  提醒您了解:如果要恢复的软件里如果有录入数据,一定要先备份出来再恢复,因为恢复后是会把软件里的数据覆盖。

  10、接到12366短信提醒要做电子发票票种核定,是否必须进行核定?不核定是否会影响发票领购?

  答:从4月1日起,石家庄市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也是税务机关“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举措之一。在推行电子发票过渡期内,核定电子发票不会减少原纸质发票数量,纳税人可以根据需求决定是否领用。使用电子发票将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便利,建议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电子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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