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电商平台业务的开票收款不一致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电商平台业务的开票收款不一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货物销售,因为销售方收到的款项是通过电商平台代收的,但是销售方应当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发票,基层税务因此提出“三流不一致可能存在虚开”因此要求我们不得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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