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公告-污水、再生水处理厂税率变更事项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TOT、BOT项目的污水处理厂,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有两个项目:
一、污水处理一期TOT项目-处理规模4万吨/日(发票开具税目为劳务*污水处理费);
二、再生水一期BOT项目-处理规模为1.2万吨/日(发票开具税目为水冰雪*再生水);
以上两个项目均已正常运营,每月开具13%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政府相关部门,工艺上,我公司先处理污水,污水处理后会一部分排到河流,另一部分污水的出水口连到再生水项目的进水口,处理为再生水后排到河间公园进行补水。
依据近期国家税务局新出台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1.我公司污水项目可否更改为6%增值税税率;
2.再生水项目由于原料来源于处理的污水,理解为再加工处理成再生水后销售给政府,9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我公司再生水项目可否依据此政策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
3.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污水处理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再生水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变更6%税率后,是否有影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五)》规定:
1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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