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5)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8号及9号公告免增值税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否延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在2020年3至5月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个别业务按购买方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他业务还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5、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6、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7、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此时,税务机关需要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请耐心等待。
8、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
9、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需要一并报送?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10、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如何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恢复?
答:1.打开要备份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备份设置",选择“备份到选择路径"后点“选择”可以自行设置路径,然后点击左上角"备份",提示“备份成功”就可以了。
2.打开要恢复数据的软件,点击左侧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点击"恢复设置",选择之前备份好的文件,点击左上角"恢复",然后需要关闭软件,会提示"数据库还原成功"就可以了。
提醒您了解:如果要恢复的软件里如果有录入数据,一定要先备份出来再恢复,因为恢复后是会把软件里的数据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讲解PPT 课程类型:公开课 发布单位:唐山市税务局 讲师:薛辉
留言时间:2022年9月18日 答复时间:2022年9月1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谢晓英)自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河北省税务局一手抓政策直达快享,一手抓退税风险防控,持续优化留抵退...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课程类型:公开课 发布单位:承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讲解 发布时间:2022-06-17 石家庄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