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已开具带税率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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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带税率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已开具含6%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部分客户合同对发票税率限制,及已开发票数量较大,范围较广原因,公司更正为免税字样普通发票难度较大,但由于已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能否将已开具带税率普通发票享受此次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4.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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