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C公司100%股权,现A公司将持有C公司的100%股权划转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划转完成后,A公司被D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是集团公司最终控制方,请问:对于C公司的股权划转A公司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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