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级市内机构所在地之外施工,各地要求设立分公司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们是一施工企业,自2017年11号公告第三条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不适于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跨区域证明就不再预缴增值税政策,这比过去营业税时代只要在机构所在地之外施工就要开外管证,去当地开发票交税确实方便了很多,但对当地财政的影响可能已经越来越大,所以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必须在当地设立 分公司才能投标或结账,实质是就是各地财政收入分配的事,这也可以理解,但这和建筑法和总局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相符。
如果都要求设立分公司企业还不如过去开具外管证去预缴方便,因为设立 分公司会带来一系列的工作,比如增加人员、做税务登记,购发票、报税等等,面对这种情况,请省局能够结合总局,看可不可以在同一地级市内再开具《跨区域证明》去当地预缴,或有其它更好的办法也能兼顾当地财政收入,但不是要求企业各地设立分公司。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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